北京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落实国家精准资助政策的基础,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与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助困资源、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形成认定工作先导、政策措施跟进的资助模式。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参照北京市及京外学生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所在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指标体系及班级学生评议体系

基于教育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构建认定指标体系(见附表:《北京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指标体系》),用于收集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的各类因素。

同时建立班级同学评议体系(此体系包含在班级评议程序中),不少于班级人数80%的同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匿名评分,用于收集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表现。

第七条 认定结果

各学院根据前期收集的认定指标体系所得分值,同时结合同学评议体系所得分值,给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评议分值。最终评议分值高于当年校认定分值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经查实,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北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居住;

(三)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水平;

(四)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五)困难认定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被举报并核实;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我校实施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人数的10%)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并建档备案环节。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资助政策宣传页、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绿色通道宣传等途径,让每一位学生或监护人知晓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申请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非京籍学生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京籍学生须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三证之一。对于北京籍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学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京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入学后,学生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建档立卡/家庭户籍成员失业、重病等情况),采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和困难程度综合指标,初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班级评议小组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第四周开展首次班级评议,春季学期第四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复查工作:认定小组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三证之一,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同时结合班级人数80%的同学评议、学生在校实际生活状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收集的认定指标体系所得分值、班级认定小组意见以及学生在校实际生活状况,对此前初步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进行重新确认,同时确认其最终评议分值。同时根据当年校认定分值线,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五)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和困难程度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审批并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无误后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七)学生资助中心、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其在校学习和生活长期困难的,可随时向学院提出建档申请,按第九条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