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规定,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办法所称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边远山区范围将根据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边远山区范围若发生变化,对已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不受影响,包括因漏报错过当年申请时间的同届毕业生。

第五条 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自2022年起,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申请补报的毕业生参照毕业当年政策标准予以资助。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对于专升本、本硕博连读的毕业生,按照就业时毕业学段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资助中心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由学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其指定地址或账户

我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包括二次定岗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及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同步将相关资助信息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漏报的毕业生,毕业次年开始三年内向学校资助中心申请补报,通过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而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我校会有关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我校会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在规定时间通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 边远山区和基层单位范围或者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生,需要补报的参照同届毕业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