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社会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接收社会团体和人士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诚实守信、自立自强。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资助方法

)资助者可将资助金额、物品或项目及对资助者的要求和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友会(教育基金会);

)学生资助中心、校友会(教育基金会)根据资助者要求,与其签订《北京工商大学接受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具体事项;

)《协议》生效后,资助者可将资助金额、物品或项目送交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由校友会(教育基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具收据或回执;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资助者要求选定受资助者后,及时向资助方通报情况,并遵照资助者的意愿将资助金额物品发放给受资助者;

)学校向资助者颁发《荣誉证书》;

)如资助者提出特殊要求或资助者直接与学院联系协商资助事宜,有关学院应将《协议》或有关材料复印件交学生资助中心、校友会(教育基金会)备案。

 接受社会资助工作程序

)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协议》要求,公布资助项目和资助者对受资助者的要求和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资助者的要求和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学生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审批表》报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对获资助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意见。公示结束后,组织发放资助款项;

)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要写出书面总结,汇报本人各方面表现情况,感谢资助者和社会的关爱。总结汇报材料交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反馈给资助者,以便资助者了解资助对象的情况。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