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进行评审,根据北京市每年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是:

(一)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标准为5000元/年/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以学生德、智、体等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获奖学生应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优先以班级为单位分配名额,各班出现余额时,可将余额在同一年级内按先本专业后其他专业的顺序择优分配。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五)符合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并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要求以及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按规定日期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如有学院当年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数量未能达到预分配的名额,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其它学院符合评审条件但由于名额有限未入选的学生进行差额评选;

(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对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获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的意见。公示程序完成后,将获奖推荐学生名单、申请材料及数据报北京市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发给获奖学生;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