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求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是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助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进行评审工作,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是:

(一)切实加强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45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2800元/年/人;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人。

(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评定标准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等级评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一等)首先给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参加勤工助学、参与志愿服务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二等),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学生资助中心依据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及要求,参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分配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名额至各学院;

(二)学院按照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完成公示后通过学务管理系统提交至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申请材料及数据报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本专科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如学生学籍发生变化(休学等)在学籍变动后,停止发放该学年助学金;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