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申请条件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由商业银行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 贷款金额与利率

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北京银行阜裕支行,申请采取一次授信、一次申请、每年审核、每年发放的方式进行,每学年(9-11月)申请或审核一次,金额为每人每年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利息计算公式为:季度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利率÷360×季度实际天数(假设利率为4.15%,贷款本金为12000元,则:12000×4.15÷360×92=127.27元)。

第四条 贷款贴息与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申请取得贷款后,至其正常学制毕业年度的7月31日前均由国家财政100%贴息,7月31日以后由学生个人负担贷款利息。

本科阶段申请取得贷款,毕业时考取双学位、研究生的学生,可在本科毕业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请求政府100%贴息至其双学位、研究生正常学制毕业年度的7月31日,7月31日以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与程序

(一)提交线上申请

未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务管理系统进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二)提供实物材料

1. 填写学校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年龄不满18周岁,则需要其提供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户口证明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法定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学生)提出贷款申请的材料;

3. 非北京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部印发并由学生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北京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学习成绩单(学年平均学分积点,新生提供高考成绩);

5. 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三)《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书》及附属材料

在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格申请材料后,由学校组织申请贷款学生集中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书》及附属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贷款见证人与介绍人

见证人由三人组成,分别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相关情况,加强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与其保持联系,掌握贷款学生通讯方式,督促贷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按时付息、还贷。

介绍人是学生资助中心,其职责是: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名库,负责联系贷款银行,组织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按银行要求对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前约见和还款确认工作。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制约措施,做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数据报送工作,努力提高贷款学生信誉观念,减少不良贷款。负责逾期还款学生名单的公布和逾期贷款的催还工作。

第七条 贷款发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一般为次年的4-5月,贷款金额先经申请贷款学生北京银行卡划入学校财务处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交费额度进行核算后,再将贷款余额划入贷款学生北京银行卡中。学生应缴费用超出贷款金额的部份,再由学校财务处从学生交费专用的银行卡中划收。

第八条 贷款学生学籍变更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学生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死亡等情况时,所属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中心转告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发生学籍变更的贷款学生及监护人应及时办理归还贷款手续,在其还清贷款本金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第九条 贷款利息、本金的偿还

提倡具备偿还条件的学生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工作应在每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以前完成,偿还方法按照届时学生资助中心举办的[贷款毕业生毕业前叮嘱讲座]要求办理。提前偿还贷款,学生无须负担贷款利息。

不具备提前偿还贷款能力的学生可选择毕业后偿还贷款。按国家规定,贷款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两年内偿还第一笔贷款,如申请获得两笔以上贷款,则其余贷款可在申请贷款阶段正常学制毕业年度后六年内还清。本科阶段申请获得贷款,其贷款本金的还款日期不因其考取双学位、研究生而延长,仍为本科正常学制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而其第一笔贷款偿还时间可延长至其双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两年。

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至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按季度即在3.6.9.12月20日之前将贷款利息金额足额存入贷款学生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并确保银行卡内偿还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不少于一元钱。

偿还贷款本金:偿还贷款本金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进行。贷款学生可将还款金额直接存入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如果贷款学生在外地工作,可通过当地银行将还款汇入贷款学生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贷款学生必须确保银行卡内偿还本金后的余额不少于一元钱。并将还款意愿电话通知北京银行阜裕支行,三日后即可去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取回《还款凭证》。联系电话是:010-68454213,010-51817105。

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所用银行卡要与贷款申请和发放时所用银行卡一致,如银行卡丢失,要立即补办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北京银行阜裕支行进行卡号变更。否则北京银行将无法划取贷款利息和本金,造成贷款学生违约。

未提前还款的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应通过系统填写毕业去向。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副本》,贷款学生在还款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金后,可凭银行还款凭证、身份证原件等到学生资助中心领取《毕业证书》原件。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组成部分,是由学生生源地银行办理并由生源地政府贴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其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一致,采取一次授信、一次申请、每年审核、每年发放的方式。

生源贷款续贷学生每年暑假前向学院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回家后转交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申请续贷,并通过[国开行系统]提交续贷声明,经学校、生源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完成续贷申请,返校后立即将《生源贷款回执》交学院主管资助辅导员,进行系统回执录入。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回复信息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转入学校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生源地贷款学生交费额度进行核算,将生源贷款余额划入贷款学生北京银行卡中。生源贷款金额超出学生应交费用的部份,由学校财务处从学生交费专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划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时,应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网站https://sls.cdb.com.cn。填写毕业信息。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以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违约追究

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已经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间联网运行,如借款人违约,其不良记录会在很多领域产生影响,如限制违约者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限制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等。违约者的不良记录将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保留五年,由此所引起的个人信誉问题由违约者自负。贷款银行还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因贷款人违约给贷款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代偿

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