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助〔20176号文件、财政预算、以及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是指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下拨至我校,至预算年度结束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市级拨款和中央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市级拨款使用至当年年底,中央拨款可以使用至次年年底。

(二)我校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不得在暂存款、应付款中长期挂账,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参予结余分配,不能提取各项基金。

(三)净结余资金的上缴

截止当年1231日形成的学生资助结余资金, 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报表说明上报市学生资助中心,说明应包括结余资金情况和形成的原因。属于市级拨款的,在次年不能再使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交回市学生资助中心指定账户,由市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统一上缴。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73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