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意见》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意见》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意见》强调,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

    此外,《意见》提出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